
上图为本人在2005年下旬,从1940年已拥有这四所英国平房的老业主Wainwright手上买下来,由于维修费高昂和在租户的压力下以市价七成成交,现估值若五十万英镑(若七百三十六万港币)
概述二:私募基金 = 非法集資?
私募基金并非地下的、非法的、不受监管的基金。
私募基金实为监管当局从其发行对象的特征、发行规模等情况出发,认为发行登记对公众带来的利益有限而豁免其发行登记,但不允许其公开宣传的一种证券(收益凭证或股票)发行方式。
私募基金与非法集资有以下具体的区别:
1.性质不同─非法集资是“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”。而私募基金则是由于其发行对象、运作方式等满足法定规定而不必向有关部门登记。非法集资与私募基金均未注册登记,但非法集资属非法不登记,私募基金在美国等国家则属于受法律豁免而不需登记的合法行为。
2.集资的对象不同─非法集资的集资对象为社会不特定公众,其自我保护能力受其知识经验的限制而有所欠缺。而私募基金的发行对象受到严格的限制,局限于有一定的经济实力、一定的投资经验、有能力进行自我保护的特定群体。
3.资金的运作方式不同─私募基金一般依信托原理设立,运作机制较为规范,对投资者的保护较为有效。而非法集资的资金,其用途、使用方法等都不很透明、不规范,有些甚至是欺诈性的。
4.利益分配不同─非法集资“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”,属投资者获得固定本息(但能否保证,并无根据),资金管 理者获得剩余利润的行为。而私募基金,投资者获得的是实际投资收益,资金管理者获得的是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。公司型私募基金往往还要求资金管理者自己投入 资金而成为共同受益人。
5.影响不同─私募基金由于投资者人数、资格受到严格的控制,其信用活动等受到法规的制约,因此对金融体系的影响是可控的。但非法集资运作风险、信用风险极大,投资者又是一般公众,极易引发信任危机,危及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。
可见,非法集资从一开始便是非法的,投资者不但自我保护能力弱,且在运作过程中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,极易受到资金管理者的损害和欺骗。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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